博时恒乐债券A,博时恒乐债券C: 关于博时恒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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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恒乐债券A,博时恒乐债券C: 关于博时恒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24 04:35    点击次数:143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恒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博时恒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博时恒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博时恒乐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调整申购和赎回费率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 2024 年 7 月 10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5 日 17:00 止(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中,截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024 年 7 月 10 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00 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    由于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为 142,635,330.62 份,超过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50%;且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的 100.00%,达到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恒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故本次会 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 2024 年 8 月 7 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 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4 年 8 月 7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博 时恒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申购和赎回费率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本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 本基金修改后的申购和赎回费率将于 2024 年 8 月 8 日起生效,同时对《博时恒乐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相应内容进行修订。现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具体修订说明如下:   (一)将“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由原   来的: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申 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表 2: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     M≥5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表 3:本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        Y≥6 个月             0.00%   注:1 个月=30 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于 A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50%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申 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表 2: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     M≥500 万               5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表 3:本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              Y≥30 日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其他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二)将“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式”举例由原来的:   “例 3: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40 万 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8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80%)=396,825.40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3,174.60 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0=375,781.6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375,781.63 份基金份额。   例 4: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 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00=5,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0=5,680,871.2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5,680,871.21 份 A 类基金份额。”   修改为:   “例 3: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40 万 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6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60%)=396,614.31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614.31=3,385.69 元   申购份额=396,614.31/1.0560=375,581.7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375,581.73 份基金份额。   例 4: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 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0 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500.00=5,999,500.00 元   申购份额=5,999,500/1.0560=5,681,344.7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5,681,344.70 份 A 类基金份额。”   四、备查文件 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      证    书               (202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32545 号   申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委托代理人:翟青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 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委托翟青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博时恒乐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过程和会 议有关事宜进行现场监督。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公证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博时恒乐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博时恒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 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博时恒 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博时恒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申 购和赎回费率的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 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的事项于 2024 年 7 月 5 日通过有关媒体及申请人网站 (www.bosera.com)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 并确定 2024 年 7 月 10 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体分别于 2024 年 7 月 8 日、2024 年 7 月 9 日发布了提示性 公告。 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 了核实,其结果未见异常。 乃寅出席了博时恒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翟青、 刘丽对截止至 2024 年 8 月 5 日 17 时的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 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 李艳英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现场统计,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 人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 142,635,330.62 份,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57.59%,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 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上述表决票中,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份额总数的 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参 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的 0.0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集的持有人 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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